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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制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19 16:05:4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最近,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过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学习借鉴外地这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公布试行。此《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严格界定了见义勇为行为。《办法》明确: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其表现突出的,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完善了申报和确认程序。《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可以由本人、他人、单位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或举荐确认,县(市、区)综治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慰问、奖励、保护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上调了奖励标准。《办法》规定:凡授予“昆明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金。具体奖励金标准为: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金不低于10万元;见义勇为重大贡献奖金不低于5万元;见义勇为较大贡献奖金不低于2万元;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奖金不低于1万元。

四是加大了社会保障力度。《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优先救治、简化手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鉴定为5-10级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或者监护人照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同级社会福利机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先进分子的配偶及其生前抚养的亲属,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的优先权。见义勇为牺牲的先进分子生前抚养的子女或者因见义勇为导致生活困难的先进分子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