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今年7月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转发〈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9〕18号)。《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党委和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对《意见》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综治维稳基层基础建设作出了18条规定要求,其中第八条的内容是:“要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努力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实现财政投入与社会募集的有机统一。各级政府要把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符合烈士审批条件的,授予烈士称号。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制定办法,给予特殊救济。各级政府要按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见义勇为公民特别是牺牲者的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