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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展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生活情况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9-08-17 15:09:0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省委政法委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解全省受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至7月,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在全省16个州(市)及其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大力帮助下,对2002—2008年度全省涌现的1688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做了一次全面的调查。调查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见义勇为牺牲者(或烈士)的家庭生活状态、见义勇为因伤致残生活贫困的情况(贫困标准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二是各州市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情况,包括表彰人数和颁发奖金数;三是各州市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情况,包括慰问人数和慰问金数。

从调查情况看,我省见义勇为先进及其家庭出现“一多”“四少”的情况比较突出。“一多”是贫困的多。在全省涌现的1688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中,家庭困难的有472名,占27.96%;“四少”:一是奖金发的少。从2002—2008年度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的奖金情况看,虽总体上是逐年增多的趋势,但实际颁发的奖金数额仍然偏低; 二是评为烈士的少。在我省因见义勇为牺牲的140人中,被评为烈士的有9人,(其中,被省评为烈士的有7人,被广州军区和武警总部评为烈士的各1人)评烈数仅占牺牲总数的6.42%;三是见义勇为公民原为民营企业职工的,在其牺牲或伤残后,按因公伤亡人员规定,享受抚恤、福利等待遇的少;四是获得加害人民事赔偿的少。

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工作建议是:(一)各级党政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关心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二)要提高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抚恤标准。(三)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凡符合条件的,要按程序积极申报革命烈士。(四)对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要给予优惠待遇。(五)要建立见义勇为困难家庭救助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六)国家要尽快制定见义勇为相关法律,确保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