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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对辅警人员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2 15:42:1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近年来,丽江市群防群治力量进一步壮大,一大批辅助警务人员〔乡镇(街道)、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专兼职治保人员、联防(消防)队员、保安、交通协管员〕战斗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线。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在执行勤务时没有执法权,也没有使用武器、警械对抗暴力犯罪的权利。他们的义务仅限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指导和带领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或交通秩序等。但他们爱岗敬业,辛勤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平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有的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光荣负伤、致残,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为严格界定辅警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今年8月12日,丽江市综治维稳委、丽江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对此作出规定:

辅警人员下列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在执行勤务时不顾个人安危,与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人员英勇搏斗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该视为超出规定义务,其超出规定义务的行为;(二)在执行勤务时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人员英勇搏斗的行为;(三)在执行勤务时遇有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行为。

辅警人员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是:(一)在工作中抓获未使用暴力抗拒的违法犯罪人员;(二)提供线索、报警等行为。

(来源:丽江市见义勇为工作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