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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687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生活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2010-10-18 11:18:0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云南省委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指示,为了解我省受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及其就医、就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09年5月至7月,我们在全省16个州(市)及其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大力帮助下,对2002—2008年度全省涌现的1687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做了一次比较细致的调查。这次调查共分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见义勇为者牺牲、评为烈士、因伤致残和生活贫困的情况(贫困标准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二是各州市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情况,包括表彰人数和颁发奖金数;三是各州、市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情况,包括慰问人数和慰问金数。现将主要情况反映如下:

一、我省见义勇为先进及其家庭出现“一多”“四少”的情况比较突出

“一多”是贫困的多。在全省涌现的1687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中,家庭困难的有471名,占27.92%。家庭困难的原因,一是本人牺牲(占总数的8.23%)后,家中收入明显减少。近几年,我省每年平均有20名见义勇为者牺牲(2002—2008年度的7年间,全省因见义勇为牺牲者139人)。这些牺牲者,生前多数是青壮年,年龄在22—45岁之间,他们是家庭的顶梁柱,也是经济收入的创造者。他们牺牲后,整个家庭几乎失去经济依靠。2005年4月,东川区汤丹镇农民张德富(男、23岁),在昆明五华保安公司做保安工作,在配合城管巡查时,被歹徒刺伤致死。张德富牺牲后,家中父母失去经济支持,人均月收入不足50元。二是本人牺牲后,许多家庭留有年老的父母亲及仍在幼小或读书的子女。由于父母年老多病,劳力不足,加上抚养子女、又要为老人看病和供养小孩读书,每年得花费不少钱财。2008年5月,陆良县马街镇农民朱发云(男、43岁)因抢救一名溺水小学生牺牲后,其妻带着两个读书的孩子和80岁老母生活,家庭基本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贫苦。三是本人受伤致残(占总数的4.56%)后,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有的连生活自理都有困难。2005年2月,巧家县红山乡牛栏村农民蒲明华(男、29岁)在救大草山火灾中,英勇灭火,脸、手、脚严重烧伤变形,致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在爱人病故后又需抚养两个孩子,在生活极度贫困下,曾一度沿街乞讨。红河县勐龙供销社职工白龙保(男,53岁)在追抓盗贼时,被刺伤腹部,至今伤口还时常发炎,加上女儿遇车祸,已负债8万多元。四是见义勇为者出身农民或家在农村的多,据不完全统计,见义勇为者中有近70%出身农民或家在农村,其中大部分人除农业收入外,无其他经济收入。这也是致使我省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生活贫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我省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的“四少”:

一是奖金发的少。从2002—2008年度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的奖金情况看,虽总体上是逐年增多的趋势,但实际颁发的奖金数额仍然偏低。以我省经济条件较好的省会城市昆明为例,近7年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26人,颁发奖金179.3万元,人均奖励才7933元。而保山、文山、临沧3个州、市的人均奖还不足3000元。有的见义勇为者牺牲了,州、市发的奖金还不到1万元。

二是评为烈士的少。在我省因见义勇为牺牲的139人中,先后上报省评为烈士的只有9人,占牺牲总数的6.47%。这个比例在全国是比较低的(福建省在2008年前牺牲的105名见义勇为者中,有68名被评为革命烈士)。也由于评为烈士的少,绝大多数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庭就得不到有关政策的优惠。

三是见义勇为公民原为民营企业职工的,在其牺牲或伤残后,按因公伤亡人员规定,享受抚恤、福利等待遇的少。如昆明春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学士在2006年10月勇斗歹徒牺牲后,该公司对张学士的妻子及幼小儿子除当时发给2000元慰问金外,在其之后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也没有给予任何帮助。

四是获得加害人民事赔偿的少。按我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公民有权向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加害人应该承担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但在实际执行中,见义勇为者获得加害人的民事赔偿极少,有的即使法院判决了,也迟迟得不到执行。2005年8月,勐腊县勐满农场割胶工杨国华在制止一起报复殴打事件中被歹徒连刺4刀当场身亡。之后,当地法院判决歹徒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附18.2万元民事赔偿,但至今一分未付。

上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不但严重制约了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入发展,而且有损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努力维护见义勇为公民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各级党政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关心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

各级党政领导是社会生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既有“促一方经济发展”的工作职责,又有“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见义勇为公民,为预防和制止歹徒行凶,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用生命和鲜血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工作的最大支持,是协助政府管理社会秩序的最实际行动,也是公民的私权利对政府公权力的有效补充。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理应对见义勇为公民表示最真挚的谢意,又应为他们因伤残或牺牲给家庭带来的后果“买单”。

根据我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规定和省外的工作经验,对见义勇为公民,除应保障他们能获得生存权外,还应对他们在就医、就业、升学、参军、晋职、承包经营、租住廉价房等方面,给予优先权。现在,我省有超四分之一的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庭生活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这就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二)要提高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抚恤标准。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的财力支持。现在,我省各级的见义勇为资金,远不能保证见义勇为工作的需要,而较大幅度提高见义勇为奖金和抚恤标准,又势在必行。因此,各级政府应将扩大见义勇为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而言,过去7年省财政总共拨款674万元,占我会资金总数的16.9%,低于全国同级财政拨款平均数的10.22%(据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2008年11月《全国见义勇为工作调研报告》)。按省委领导李汉柏、孟苏铁在2008年11月换届大会上提出的“力争使我会资金总数达8000万—1个亿”的目标要求,我会需再扩大资金6000万。为此,省财政拨款按全国财政拨款占27.12%的比例,近5年应投入1620多万元。再是要广泛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并对向见义勇为捐款的企业,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款的有关规定,实行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税前扣除政策。三是在扩大见义勇为资金总量的基础上,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颁发的奖金不得少于10万元。同时提高抚恤和慰问金标准,努力改变 “因见义勇为牺牲不如矿难和交通事故赔偿多”的现象。四是对全省因见义勇为牺牲的139人每户补发慰问金不少于2万元。

三、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凡符合条件的,要按程序申报评为革命烈士

近7年,我省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有139人,但被评为烈士的只有9人,其中,宣威县评了3人,部队评的有2人。这说明,我省多数见义勇为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重视。这个状况必须改变。

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以批准为烈士。辽宁省规定:“凡因见义勇为牺牲受到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一律评为烈士。”我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15条,对此也有规定。因此,我省各地要像宣威市那样,对符合评比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者,依程序积极申报。这既是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最高褒扬,也是对其亲属的最大关心和爱护。

四、对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要给予优惠待遇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存权的尊重,保障了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作为见义勇为的伤残公民,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更多更好的关爱和帮助。

根据我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规定,并参照辽宁、福建、广西等外省的做法,对因见义勇为伤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保障费。如其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亲人照顾的,经本人申请和当地基层组织同意,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送社会福利院供养。

为了确保从有政策的落实,上级政府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不及时抢救或因救助工作不到位,致使见义勇为者伤残更加严重或因伤残致使生活困难,被迫流离乞讨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要建立见义勇为困难家庭救助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要向省综治维稳委、省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省人事和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报告这次全省见义勇为公民及家庭生活困难调查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草拟《云南省见义勇为公民优抚办法》,请上述有关单位审签联发后,由各地遵照执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要把帮助解决当地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庭的困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确保他们在就医就业升学、参军、晋职、承包经营、租住廉价房等方面享受优先的权利,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适时组织检查落实。三是要适当改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工作条件,增强工作人员事业心和责任心,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多办好事。

六、国家要尽快制定见义勇为相关法律,确保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维护见义勇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鉴于多年来各地已积累了许多见义勇为工作的宝贵经验,而在新形势下,维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全国人大在汲取各省见义勇为立法经验和优点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一部更加权威、更加统一,也更加便于操作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以确保全国见义勇为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此之前,国务院应召集有关部门对现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对某些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关于在《全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家庭生活情况调查报告》的批示

见义勇为是党委、政府长期以来始终倡导的传统美德,是应当传承发扬的民族精神,是各级党委政府应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看了这份调查报告,心情十分沉重,我们不能让见义勇为的个人和他们的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上,不能让他们流血又流泪。报告所提建议我都赞成,请继延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分析研究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现状,提出改进加强工作的意见。要提高补助金额,兑现各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