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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管综治办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5 10:42:5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促进我省见义勇为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的保护激励机制。省社管综治办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通知》(云综治办[2012]7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最大意义,推动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良好局面,促进全省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崇尚见义勇为道德、敬重见义勇为英雄、关爱见义勇为家庭、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良好氛围。

    《通知》要求一是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对于推动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良好局面,促进全省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加强学习,切实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高度,采取专题辅导、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组织综治办、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全体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三是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各地各部门、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宣传部门、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和工作会议、研讨会、文艺活动等多种方式,全方位、高密度、全覆盖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增强群众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工作的积极性。四是落实《条例》规定,制定调整配套措施。目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在就业、就学、升学评残、评烈等优抚保障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等问题方面,已经制定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医疗卫生部门就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就解决好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提高见义勇为工作保障能力。编制、人事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保证见义勇为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综治办要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成员单位、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认真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综治办要设置专门科(股)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见义勇为工作,《条例》规定的负有见义勇为工作职责任务的其他单位,要明确具体业务部门、确定具体人员承担见义勇为工作。六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综治办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落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检查、督促,要将执行《条例》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综治办将适时商请省人大内司委组织开展执法调研或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和推动《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