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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方面给予优抚和照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3 17:04:4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方面

给予优抚和照顾的通知

云教保[2012]7号

各州市教育局、综治办: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认真贯彻《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关爱见义勇为英雄,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推动和促进平安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获省(部)、州(市)、县(市、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在读学生,评为相应“优秀生”。

    二、对获省(部)、州(市)、县(市、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给予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并享受助学金。

    三、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获省(部)、州(市)、县(市、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的,分别给予20分、15分和10分的加分投档,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对获省(部)、州(市)、县(市、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学校应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五、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应当及时将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材料、表彰决定、家庭情况、优抚建议等材料递交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要指定业务处(科)室和专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学校落实优抚政策,要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专门建档管理。综治部门要跟踪了解落实情况,阶段上报有关工作。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