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字号:
0

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相应荣誉称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7 16:27:1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云综治办〔2012〕6号

 

各州(市)综治办、总工会、团委、妇联: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社会的高尚义举。见义勇为人员在面对各种违法犯罪和灾害事故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鲜血和生命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进一步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团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在全社会营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崇尚见义勇为道德、敬重见义勇为英雄、关爱见义勇为家庭、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良好氛围。经研究,现就全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相应荣誉称号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性别、身份,将名单及事迹材料分送同级总工会、团委、妇联组织审核,同级总工会、团委、妇联组织根据事迹分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相应荣誉称号,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进行表彰。

二、省总工会对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职工授予“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州(市)总工会授予“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状)”,并在各级政府进行劳模评比表彰活动时,优先推荐受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为劳模候选人。

三、团省委对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年龄在28岁以下的共青团员授予“优秀共青团员”,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先推荐为“五四青年奖章”候选人,少先队员授予“云南省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团州(市)委对团员授予“州(市)优秀共青团员”,对少先队员授予“州(市)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团县(市、区)委对团员授予“县(市、区)优秀共青团员”,对少先队员授予“县(市、区)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

四、省妇联对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女性授予“云南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对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群(集)体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群(集)体,授予“云南省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州(市)妇联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女性授予“州(市)三八红旗手”,对见义勇为先进群(集)体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群(集)体,授予“州(市)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县(市、区)妇联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女性授予“县(市、区)三八红旗手”,对见义勇为先进群(集)体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群(集)体,授予“县(市、区)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五、为更好地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总工会要优先解决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的职工的家庭困难;团省委、省妇联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提供助学资助,分别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并优先予以照顾;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要主动向当地总工会、团委、妇联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助学申请,各地总工会、团委、妇联应优先予以照顾。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