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综治办: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省人大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推进了见义勇为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但由于部分地区工作重视不够、学习理解不够、沟通协调不够,实际执行效果不好,许多政策不落实,工作不规范、不到位,制约着见义勇为工作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优抚保障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领会,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条例》颁布实施后,省综治办先后与省民政厅联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和家庭困难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1〕15号),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联发了《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相应荣誉称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综治办〔2012〕6号),与省教育厅联发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方面给予优抚和照顾的通知》(云教保〔2012〕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出了《关于贯彻〈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6号),省残联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11〕164号),细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优抚保障的政策措施。各级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条例》和上述文件精神,逐一对照检查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情况,把每名见义勇为人员涉及烈士申报、伤残等级评定、困难家庭救助、相应荣誉授予、工伤保险待遇、教育优抚照顾等优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做到不漏人、不漏项,确保每名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都能得到全面保障。
二、落实奖励经费,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金发放工作
年初,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了2012年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5名。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将受表彰人员奖金省级承担部分拨付到推荐的县(市、区),各州(市)和县(市、区)要将本级承担部分及时拨付到位。县(市、区)综治办负责奖金发放工作,“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奖金发放给本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奖金,要协调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有关组织配合,召集利益相关人参照《继承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习俗,研究奖金发放方案,妥善做好发放工作,避免产生矛盾。州(市)综治办要加强对奖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奖金发放过程中形成的代管文件、分配方案、签收凭据、音像资料等原始资料存入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档案,并复制备份报州(市)和省综治办备案。
三、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评审表彰工作
各县(市、区)综治办要加强与具有申报职责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申报责任,要求申报单位在侦查办案、救灾救援过程中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个人要求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材料、固定证据,避免因时过境迁造成证据灭失,造成应评未评、确认错误或骗取荣誉等不良情况的发生。县(市、区)综治办要认真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评审工作,认真分析研究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认为符合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一件一报的要求,及时整理材料逐级报省综治办,不能积压在年底集中申报。对确认评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州(市)综治办要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评级工作的指导,确保不发生确认错误,确保每起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表彰奖励。
四、加强走访慰问,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
各级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要尽快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全面掌握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收入、住房、就学、就业等生产生活情况,对出现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上报,并通知相应部门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高见义勇为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综治办要按照《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规定,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调整和充实工作人员,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见义勇为工作水平。同时,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联系协调,将见义勇为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广泛开展资金募集工作,努力扩大基金规模。
请将文件传达到各县(市、区)综治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省综治办反映。
联系人:丁建兴
电话(传真):0871-63992870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