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综治办[2013]6号
各州(市)社管综治办、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入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等方面给予照顾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照顾
学前教育阶段,优先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并纳入国家资助体系给予照顾。
二、给予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加分照顾
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加分标准为:
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给予20分的加分投档照顾。
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给予15分的加分投档照顾。
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给予10分的加分投档照顾。
三、办理程序
各县级综治部门,将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递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园、入学、在读地县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具体落实相关照顾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级综治、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的教育照顾工作,认真细致,避免遗漏,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教育方面得到应有的照顾。
二是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照顾情况。
三是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定业务处(科)室和专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学校落实优抚政策,并将本地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照顾情况每年汇总反馈综治部门。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