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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权益保障和优待政策

发布时间:2025-05-12 14:20:05 来源: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责任编辑:舒予思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

(一)奖励办法

1.授予荣誉称号:见义勇为英雄或先进,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2.表彰层级:中央政法委,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

3.颁发奖金:有一定贡献的,由县级表彰,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有较大贡献的,由州(市)级表彰,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由省级表彰,给予10万元以上奖金;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级表彰,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放奖金(2023年为126万元)。

4.其他奖励:春节、中秋接受节日慰问等。

(二)权益保障

1.烈士申报和烈属待遇。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601号)和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和家庭困难人员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1〕15号),对符合相关情形的,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烈士评定、烈属抚恤。

2.工伤认定和伤残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办发〔2012〕39号文、《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的《关于贯彻〈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通知》(云人社〔2012〕6号)申请工伤认定,并获相应待遇。

3.医疗保障。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依据国办发〔2012〕39号文、《条例》和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医疗保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4〕4号)规定,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予以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低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4.生活困难救助。对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困难的,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和伤残补助金。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5.住房保障。依据国办发〔2012〕39号文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综治办联发的《关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保障予以优先安排的通知》(云建保〔2014〕40号)要求,优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含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租房、经适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优先配租、配售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6.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法机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调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

7.法律援助。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据《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3〕8号),县级综治部门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在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同时,还应告知见义勇为人员或见义勇为人员直系亲属,在有需要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提供法律援助而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

8.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予以表彰及奖励慰问。《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规范对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进行表彰及奖励慰问的指导意见》(云义字〔2022〕9号)明确:一是对明确现役军人、消防员、具有特定义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和保安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任务、非工作场所实施的特定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申报确认、推荐各级政府表彰奖励、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并享受见义勇为人员的现行相关优抚优待政策;二是对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任务、非工作场所的特定行为虽然不作为推荐表彰对象、不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但将纳入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促进会)进行奖励慰问;三是倡导集中与即时相结合,明确分别由省、州、县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促进会)依据行为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和形式多样的关爱慰问。

(三)优待政策

1.就学升学照顾。根据国办发〔2012〕39号文、《条例》和省综治办、省教育厅《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方面给予优抚和照顾的通知》(云教保〔2012〕7号)精神,《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教育照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3〕6号)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给予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照顾,高中阶段录取加分照顾(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加20分、州市级表彰的加15分、县级表彰的加10分);上省内公立公办大学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并享受助学金政策。

2.就业照顾。国办发〔2012〕39号文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条例》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6号)要求: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业、创业依法提供必需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帮扶等服务,落实“贷免扶补”的各项规定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中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符合自主创业且自愿创业的优先提供“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并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3.免费乘坐公交和游览参观。依据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联发的《关于见义勇为英模乘坐公交、游览参观实行免费政策的通知》(云政法通〔2022〕50号)明确的“两免优待”主要内容是:见义勇为英模乘坐公交、游览参观实行免费优待;优待对象为:历年荣获国家部委和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含集体、群体组成人员。优待范围是:按表彰奖励层级在相应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含地铁、公交等)以及免门票游览参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含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等);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给予门票减免优惠。优待区域为:受国家部委和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受州(市)和县(市、区)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在本州(市)范围内适用。